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慶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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