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8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日期欄所載「97年12月2日」,應更正為「97年12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日期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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