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上字第2號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嚴宮妙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戊○○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上訴人丁○○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