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販賣衝鋒槍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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