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71號原告 曾玉珍 被告 張博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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