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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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珠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麗珠犯留滯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麗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留滯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本應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將其向告訴人李 陳月惠 之夫 李煥章 所承租之宜蘭縣○○鄉○○路○段000號房屋清空點交並返還告訴人,且其於112年8月28日尚未搬離之物品將視為廢棄物而由告訴人處理,被告於當日仍以其物品尚未全部搬離為由,經告訴人之子即告訴代理人 李佳和 要求離去仍留滯該建築物,已侵害他人對於私有建築物之管領權限,自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715號被告陳麗珠女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號2樓(新
北○○○○○○○○)居宜蘭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珠明知其向李煥章(已殁,其配偶為 李陳月惠 )承租之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房屋,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執行點交時,命其應於同年月27日搬離上開處所,詎陳麗珠於同年月28日仍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滯留於屋內,經李陳月惠之子李佳和要求陳麗珠離去,其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屋內。
二、案經告訴代理人李佳和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麗珠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之指證。
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筆錄1份。
二、核被告陳麗珠所為,係涉犯刑第306條第2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檢察官張鳳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9日
書記官蕭銹珊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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