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秦世強 被告 楊淑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5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人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3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自訴程序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為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同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秦世強於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