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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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2號

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秦仲豪

吳建權

黃杉睿

被告 吳徐培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 北保險簡 字第 42 號裁定(111.03.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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