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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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秦仲豪
被告 吳徐培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