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調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葉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通知相對人調解期日,惟相對人葉永乾陳報「本案並無調解之必要」、「無調解之空間」等語,此有相對人葉永乾民事調解答辯狀在卷可查,足認相對人葉永乾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