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東霖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 律師
吳佳育 律師
李嘉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告上訴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