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8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仿冒七星牌香菸貳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扣案之仿冒七星牌香菸二十包
即二條依法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末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經此教訓,自
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
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
法諭知緩刑三年,用啟向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條第一
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陳秀香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