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5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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