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5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