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楊琳琪
被   告 天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2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700元,業經
本院以104年12月2日函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並
已於104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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