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417號
原   告  翁至善
被   告  林博明
訴訟代理人  葉水照
       趙令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
五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郁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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