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板橋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同志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兼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二之三號二被告己○○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被告丁○○住台北市○○路○○○巷○○弄○號十六樓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二之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