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0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 傅崑萁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本院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崑萁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受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限制被告出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均按時到庭應訊,且被告受凱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凱聚公司)委任為轉投資大陸凱華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為了解台灣投資人之權益,凱聚公司指派被告至大陸了解狀況並視察大陸市場等語,聲請解除本院前開對其出境之限制。
三、本院經查:聲請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之犯罪嫌疑重大,危害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甚鉅,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聲請人所聲請前開各節,其中就需親赴大陸視察市場,要非不得委由他人代為處理,並無需由被告親自前往處理之必要,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雖能按時到庭應訊,惟其於本院嗣後之審判程序是否均能按時到案,並無直接之關聯性,亦不得執此而認定被告即無逃亡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原因,否則不能保全被告確實於審判程序到庭,則被告聲請解除出境之限制,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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