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新加坡第S0000000F號,應更正為:新加坡第S0000000F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新加坡第S0000000F號,應更正為:新加坡第S0000000F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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