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林泰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鄭淑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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