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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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就清償金額有糾葛
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