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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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東宮巨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宮巨星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