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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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六
年三月十四日南市警二刑社字第二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3月10日下午3時30分。
(二)地點:台南市○○區○○街○○號前(玉光旅社101室)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 高春金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