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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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期返
還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建華銀行)、陽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期返還債務聲請調解,惟此類案
件前經本院繫屬者,至今未曾有成立之前例,故本案顯無調
解成立之望,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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