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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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305號
反訴原告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被訴被告 曹進能 即協挺建材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