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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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曹進能 即協挺建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0,000元,惟原告嗣後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180,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惟原
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990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