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犯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盜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今因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十四日殘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以法89矯字第0四八四0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錫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