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程 等4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萬2,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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