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24號
原 告 王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