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2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秉權

常治平

被告 李芳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姚志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