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智 耀被告 王居正 上列被告王居正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1日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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