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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