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97年度易字第1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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