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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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01號
原 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澤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體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
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惟本件訴訟標
的及訴之聲明均不能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命原告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