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莊李玉蘭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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