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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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
原 告 楊晏銓
上原告與被告 宗耀 間請求給付月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且未記載被告宗耀之住所,致不知是否確有其人,是否可
合法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
費用,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附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暨本件
訴訟所需證據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