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黃健治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6
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