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黃健治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6
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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