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九號
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上訴人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戊○○住
甲○○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住雲林縣○○鎮○○路○段○○○巷○○號一樓複代理人 蕭敦仁 住被上訴人丁○○住台北市○○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住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黃玉清~B法官黃峻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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