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 詹繡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故於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靜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詹繡蓉│渣打商業銀行金陵分│98年7月23日│22,100元│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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