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起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十字起子壹支、ㄇ字型扳手壹支、一字起子壹支、棘輪四分扳手壹支、棘輪四分扳手延長桿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智瑋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十字起子1支、ㄇ字型扳手1支、一字起子1支、棘輪四分扳手1支、棘輪四分扳手延長桿1支,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調偵字第100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十字起子1支、ㄇ字型扳手1支、一字起子1支、棘輪四分扳手1支、棘輪四分扳手延長桿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並有其在扣押物品目錄表上之簽名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942號卷第6頁反面、第16頁)。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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