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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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07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乙○○、庚○○、己○○、戊○○、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㈡被繼承人 蔡文夫 之繼承系統表。㈢被繼承人蔡文夫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被繼承人蔡文夫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㈤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98年11月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98年11月14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