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9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羅淑玲 債務人 吳麗英 債務人游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繪U玖仟伍佰■穫B元,及其中新臺幣■繪U玖仟■癡■穫B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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