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福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蕭朝欽 等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民國108年2月25日108年度補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