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6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淑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57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