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4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緯蒼 選任辯護人 詹以勤 律師
葉慶人 律師 葉慶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評 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緯蒼、林聖評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8年4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緯蒼、林聖評等前經本院認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7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槍砲罪,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子彈罪,第13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4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4月1日訊問被告,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必要性復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故均應自107年4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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