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斌法扶律師簡翊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34、2710、3504、354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97、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建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建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7年7月4日將其羈押。
二、茲查被告經本院審理後,經認定有罪,為本院判決之有期徒刑部分為有期徒刑拾肆年,既受重刑判決,被告為逃避日後執行,顯有高度逃亡可能性存在。本院原以被告始終自白犯行,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元具保,以擔保其不會逃亡,惟被告迄未能覓妥保人前來辦保,在無擔保下,本院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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