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明峯選任辯護人白佩鈺律師
紀育泓 律師 黃佑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明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另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執行羈押,嗣於107年6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8月1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10月15日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107年12月15日第四次延長羈押,108年2月15日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