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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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50號抗告人 張淑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建興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人應繳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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