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周正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赫瑞永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