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緯蒼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選任辯護人 葉慶媛 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 律師被告 林聖 評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 律師被告 林玉娟 法扶律師 顧定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34、2710、3504、354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97、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廖緯蒼、 林聖評 、林玉娟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7年10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廖緯蒼、林聖評、林玉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該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7年7月4日將其3人羈押。
二、茲查被告廖緯蒼、林聖評、林玉娟經本院審理後,均經認定有罪,三人為本院判決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廖緯蒼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被告林聖評為有期徒刑拾 伍年 ,被告林玉娟為有期徒刑伍年,三人均受至少有期徒刑伍年以上之重刑判決,為逃避日後執行,都具有高度逃亡可能性存在,尤其被告廖緯蒼在案發前即避走海外,被告林聖評與林玉娟在案發後有逃往嘉義躲藏,益認其三人確有逃亡之事實,難認具保可以防阻其等逃亡,對其三人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存在,認該被告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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