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45號上訴人頂上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日94年度訴字第03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96年2月1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莉莉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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