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贍養費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原告當庭擴張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起訴所得之利益核為新台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茲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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